天长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免(不)予公开制度

    发布时间:2022-11-09 08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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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条 免(不)予公开是指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能对外公开。

    第二条 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免(不)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:

    1、国家秘密;

    2、商业秘密;

    3、个人隐私。

    第三条 正在审议、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;涉及需调查、取证、审理案件的政务信息;虽已审议讨论确定或者调查审理结束,但未经领导审批的政务信息,免(不)予公开。

    第四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免(不)予公开。

    第五条 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、导致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务信息免(不)予公开。

   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,如果其权益人同意公开,本局认为并无不妥,则可以公开。

   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,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,本局认为并无不妥,将免(不)予公开。

   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,如果其权益人不同意公开,而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,将予以公开。但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其权益人。

    第九条 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,将报天长市国家保密局确定。本局政务信息的定密、变更密级、解密工作,接受滁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。

   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,除免(不)予公开的以外,原则上都将公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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